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境内个人转让离岸公司股权被追税千万

王昊 王昊说财富
2024-08-2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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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 这是王昊说财富第 1824篇原创文章

· 全文共2552字,阅读时长约7分钟

近日,《中国税务报》公开的一起违法案件,让仍然对所谓离岸避税天堂抱有幻想的人胆颤心惊;包裹在所谓复杂架构与税务筹划外面的泡沫一旦被戳破,其逃税的实质被暴露得一览无余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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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及股权转让的逃税案


最近,《中国税务报》公开了一起利用增资少缴税款的违法案件。

在这起案件当中,可以看到许多熟悉的东西,更可以发现一些新颖的玩意儿。

案件涉及到了相当复杂的多层公司架构,涉及到了股权转让。

也涉及到海外BVI公司,涉及到偷逃税。

最终还涉及到了高科技手段查税,以及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结局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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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层公司的架构


案件是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查处查明的,事情的源头则要从纳税人陈某说起。

多年来,陈某设计了一套复杂的公司和股权架构。

他拥有B公司100%的股权,这家公司注册在英属维尔京群岛(简称“BVI”);

这家位于海外的B公司100%持股一家注册于香港的C公司;

在香港的C公司又100%持股位于内地的D公司股权;

内地的D公司100%持股同在内地的E公司股权;

最后是E公司100%持股F公司的股权,这家公司也在内地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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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权转让惹调查


某一天,陈某进行了股权转让。

他把自己所拥有的,注册于BVI的那家B公司100%已发行股本,都转给了一家境外上市公司A公司。

在当时,这次转让作价人民币1.27亿元,并且根据A公司的公告所披露,转让方陈某获得的支付对价包括股权支付(A公司股份12400万股)和现金支付2000万元。

时间到了2020年的某一天,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案源科的一名选案人员,正在利用涉税信息抓取工具在互联网上采集涉税信息,发现这笔涉及上亿元的股权转让交易信息并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
这引起了选案人员的关注和调查。

通过简单估计,按照股权转让当天的股价来估算,陈某通过那次股权转让,得到的收入高达1.27亿元,但是这次股权转让的成本仅仅是3500万元,溢价高达9000万。

然后陈某却没有就这次股权转让交易去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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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入分析


选案人员和同事们开始深入分析讨论,最终一致认为陈某存在少缴个人所得税的重大嫌疑,然后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决定立案检查。

通过汇聚各方资料层层深挖,陈某那看似简单的一次股权转让行为背后,各种更复杂的操作和安排开始被人们所了解。

在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期间,香港的C公司分3次向境内企业D公司增加投资,共计9649.94万元。这部分增资的来源为C公司向香港注册公司L公司的借款,陈某为该借款提供了担保。

2014年9月,有关增资的三方C公司、L公司与陈某签订债务变更协议,将债务人由C公司变为陈某,并解除C公司的有关债务。

2017年6月,陈某通过其控制的在香港注册的Y公司,向L公司偿付有关增资借款的本金和利息,合计1.38亿港元。

陈某在转让B公司股权时,将有关增资借款作为成本作了税前扣除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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询问与判断


检查人员曾经询问陈某,这些增资及债务变更活动是否与他的股权转让交易有关系。

得到的回答是“有关系,这些债务支出应当在股权转让时作为成本进行税前扣除。”

陈某还详细解释说:此次股权转让交易,虽然转让标的为B公司的全部已发行股本,但随着此次股权转让交易,B公司直接持有C公司的全部股权以及通过C公司间接持有D公司、E公司、F公司的全部股权也相应发生了转让,即B公司持有的有关股权全部转让给了A公司。因此,在计算此次自己转让B公司股权的个人所得税时,应当将C公司向D公司增加投资部分9649.94万元也作为股权原值在税前扣除。

从理论上来说,这样一来,陈某股权转让的成本是1.31亿元,收入则少了一些,为1.27亿元,所以理论上确实不需要缴纳税款。

但是问题来了:既然明知道是亏本买卖,他为什么还要做?这明显合理但不合情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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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关增资的细节


检察人员进一步进行调查,发现了更多细节:

接受有关增资的D公司主营房地产业务。

这家D公司在接受增资前后,主要经营活动就是收购青岛的一块土地,并且投入金额也不过3500万元,在此之后没有其他资金需求。

距离C公司的增资九千余万还有不小的差距。

不仅如此,D公司在收到增资之后,迅速把资金转出,并且记入“其他应收款”,长期未收回。

根据上述事实,检查组分析认为,此次增资并非D公司的经营需要。

带着“为何增资”的疑问,检察人员进一步分析各种资料,最终作出判定:

首先,陈某本次股权转让的标的,是在BVI注册的B公司;它所100%持股的香港C公司是其子公司,而子公司有独立法人资格,所以C公司对D公司的增资行为,不能认定为陈某对B公司的资本投入。

其次,陈某、C公司、L公司三方签订债务变更协议,将有关增资的借款人由C公司变更为陈某——这只是三个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变动,你不能说这是你陈某人个人的股权投资行为。

最终,检查组认定,陈某通过那次股权转让交易收入1.27亿元,去除3500万元股权转让成本,应补缴2016年3月“财产转让所得”个人所得税1846.37万元,以及相应的滞纳金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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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络工具立奇功


在这次千万级别税款的调查行动当中,互联网上的各种工具发挥了很大作用。

根据选案人员介绍,当时利用的是涉税信息抓取工具,从而在互联网上可以快速采集涉税信息。

后来发现陈某的情况有异常时,大家充分利用了中国人民银行官网、新浪财经等多种渠道搜集整理与该案交易有关的汇率中间价、股票价格、涉案上市公司公开披露资料等信息,为后来的调查提供了很大的帮助。

像这样充分运用互联网、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查税的情况,在最近两年相当常见。

在厦门,利用“数据采集软件”,已经成功查办一起企业骗取留抵退税案件;还运用“资金分析系统”助力办案过程中对证据的搜取。

利用大数据来调查偷税情况则更为有名,先有两名网红女主播被追缴+罚款9000余万,后有曾经的直播带货一姐薇娅被罚款和追缴税款超过13亿。

在各种先进技术面前,各种偷税逃税的手法越来越难以隐藏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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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语


陈某的做法,在如今的大数据时代最终无所遁形,被发现并惩罚。

但是在过去,他的做法可能就显得很高明。

当人们只能用人工进行搜查的时候,繁多的公司架构加上复杂的股权交易,经常可以让有关部门难以注意到其中隐藏的异常,从而成功偷逃税。

在未来,像陈某这种做法的人们,将会被纷纷发现。

那些曾经做过类似税务规划的人们,或许有必要重新审视一下自己过去的一些做法,及时查缺补漏,顺应时代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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